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既能起保护人身安全的作用,还能监督低压系统或设备的对地绝缘状况。但不要以为安装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后,就可以万无一失而麻痹大意,应仍以预防为主(因它仅是基本保护措施中的一种附加保护)。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在人体发生单相触电事故时,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如果人体对地处于绝缘状态,一旦是触及了两根相线或一根相线与一根中性线时,保护器就并不会动作,即此时它起不到保护作用。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点以后的线路应是对地绝缘的。若对地绝缘降低,漏电电流超过某一定值(通常为15mA左右)时,保护器便会动作并切断电源。所以要求线路的对地绝缘必须良好,否则将会经常发生误动作,影响正常用电。
4.低压电网实行分级保护时,上级保护应选用延时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分断时间应比下级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增加0.1~0.2s以上。
5.安装在总保护和末级保护之间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应介于上、下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之间,且其级差通常应达1.2~2.5倍。
6.总保护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最大值分别不应超过75—100mA(非阴雨季节)及200—300mA(阴雨季节);家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实现直接接触保护,其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移动式电力设备及临时用电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电流值为30mA。
7.低压电网总保护采用电流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电网的中性线不得有重复接地,并应保持与相线一样的良好绝缘;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点后的中性线与相线,均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
8.照明以及其他单相用电负荷要均匀分配到三相电源线上,偏差大时要进行调整,力求使各相漏电电流大致相等;当低压线路为地理线时,三相的长度宜相近。
只有认真做好安全用电的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落实好有关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才是实现安全用电的根本保证。